驗貨|嬰幼兒用奶瓶驗貨標準及方法
嬰幼兒用奶瓶是直接接觸嬰兒口腔和食物的容器,其安全性直接關系到小寶寶的健康成長,因此嬰幼兒用奶瓶的質量問題不容小視,在驗貨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進行驗貨。嬰幼兒用奶瓶是怎么驗貨的呢?嬰幼兒用奶瓶驗貨有哪些要求呢?
嬰幼兒用奶瓶驗貨部件要求
外觀要求
在自然光下目測,嬰幼兒用奶瓶外觀應清潔、干凈,不應有異物;不應有影響使用的缺口、孔洞、變形(設計要求的除外)。
邊緣和尖端要求
奶瓶及各部件不應有可能造成傷害或危險的銳利邊緣和銳利尖端。
印刷圖案油墨附著力要求
重復使用產品或部件,其標記的印刷圖案(包括文字、容量刻度)油墨附著力應符合GB/T 9286中1級要求:在切口交叉處有少許涂層脫落,但受影響的交叉切割面積不大于5%。
容量刻度和容量偏差要求
容量刻度要求
奶瓶應標識容量刻度和標稱容量,在自然光下目測,容量刻度應清晰可見。 奶瓶上至少應標識以毫升“mL”或“ml”為單位的容量刻度,并應當在容量刻度附近標識單位“mL” 或“ml”一處或一處以上。最大可目測容量刻度和單位構成奶瓶的標稱容量,例如:300mL,150ml等。
注:奶瓶允許其他容量單位的容量刻度同時標識。
奶瓶的最小容量刻度應小于或等于60mL。如果奶瓶有一個以上的容量刻度,容量刻度的間隔應小于或等于60mL。
容量偏差要求
奶瓶容量偏差要求見表1。
奶瓶容量偏差試驗方法有如下兩種:
方法A
用精度為0.1mL的量筒測量體積。 將溫度為(20±5)℃水倒入試樣中,水的凹液面最低點與試樣的容量刻度線的中心線保持水平(如果容量刻度線在試樣的奶瓶瓶身內側,則水與奶瓶瓶身的接觸線與容量刻度線的中心線保持水平),然后將水倒入量筒中,記錄試樣容量實測值V1。 試樣容量刻度≥100mL時,按式(1)計算試樣容量偏差。 試樣容量刻度<100mL時,按式(2)計算試樣容量偏差。
式中:
ΔV′———奶瓶容量偏差,%;
ΔV″———奶瓶容量偏差,單位為毫升(mL);
V0?———試樣容量刻度示值,單位為毫升(mL);
V1?———試樣容量實測值,單位為毫升(mL)。 測試三個不同的容量刻度:最小容量刻度、最大容量刻度、位于最小和最大容量刻度中間的容量刻
度。取三個不同容量刻度的最大偏差為該試樣最終結果。 取三個試樣進行測試,最終結果取三個試樣測試結果的平均值。
方法B
用精度為0.1g的天平稱量質量。 用天平稱量試樣質量m1,將溫度為(20±5)℃水倒入試樣中,水的凹液面最低點與試樣的容量刻
度線的中心線保持水平(如果容量刻度線在試樣的奶瓶瓶身內側,則水與奶瓶瓶身的接觸線與容量刻度線的中心線保持水平),用天平稱量試樣和水的總質量m2,按式(3)計算試樣容量實測值V1:
式中: V1?———試樣容量實測值,單位為毫升(mL)
m1———試樣的質量,單位為克(g);
m2———試樣和水的總質量,單位為克(g);
ρ ———水的密度,單位為克每毫升(g/mL)
試樣容量刻度≥100mL時,按式(1)計算試樣容量偏差。
試樣容量刻度<100mL時,按式(2)計算試樣容量偏差。
測試三個不同的容量刻度:最小容量刻度、最大容量刻度、位于最小和最大容量刻度中間的容量刻度。取三個不同容量刻度的最大偏差為該試樣最終結果。
取三個試樣進行測試,最終結果取三個試樣測試結果的平均值。
小零件要求
所有可拆卸和可分離的部件、整體跌落測試后脫落的部件,在無外界壓力的情況下,以任一方向將試樣分別放入如下圖所示的小零件試驗器,均不應完全容入小零件試驗器。
密封墊片要求
密封墊片的直徑應大于或等于35mm。
針刺和抗拉扯性能要求
奶嘴或飲用部件進行針刺測試時不應刺破。若刺破則該奶嘴或飲用部件應再進行抗拉扯性能測試。進行抗拉扯性能測試時,奶嘴或飲用部件不應斷裂、分離。
針刺測試
將試樣放在厚度至少10mm、硬度為邵爾D(70±5)的面板上(如圖4所示)。 尖針(見圖5)放在試樣的軸線垂直的方向上,并位于試樣的腰部或頸部區域,距離試樣頂端
15mm~20mm處。 如果試樣沒有圓形截面,尖針應放在試樣頸部位置平坦表面上方。 尖針下刺速度為(10±5)mm/min,施加力F?為(200±10)N,保持時間為(1±0.5)s。目測試樣。
在測試前尖針應進行目視檢查,如果發現有損傷,則不應采用,以免影響測試結果。
抗拉扯性能測試
用合適的夾具沿試樣軸線方向分別安全地夾住試樣的兩端。 沿試樣軸線方向施加(5±2)N的拉力,檢查試樣。然后方向不變,以(200±10)mm/min的速度將拉力增至(90±5)N,并保持(10±0.5)s時間。目測試樣。
測試時,夾具應無損傷地夾住試樣,避免試樣夾住處破損影響測試結果,如發生這種夾住處破損,則測試結果無效。
嬰幼兒用奶瓶驗貨系統性能要求
奶瓶部件配合要求
按產品使用說明要求組裝試樣,奶瓶部件之間應配合完好。
耐沸水性能要求
在常溫常壓下,將試樣拆卸,所有部件浸沒于沸水中10min~12min后取出試樣,目測試樣。奶瓶的部件不應出現可見的變形或損壞。
耐沸水性能鈉鈣玻璃材質部件除外。試樣不應與沸水容器壁接觸。
耐熱沖擊性能要求
在常溫常壓下,拆卸試樣,將所有部件(玻璃材質部件除外)浸沒于沸水中10min~12min后取出, 并在5s時間內,再浸沒于0℃的冰水混合物中,10min~12min后取出,目測試樣。奶瓶的部件(玻璃材質部件除外)不應出現可見的開裂或破裂。
密封性能要求
經耐沸水性能測試和耐熱沖擊性能測試后的奶瓶,在常溫常壓下,將室溫的水注入試樣中,注入量約為標稱容量的三分之二左右,按產品使用說明要求正確組裝試樣,倒置3min后,目測試樣,不應發生漏水現象。
注:奶嘴和飲用部件的出奶孔不適用本要求。
透光性能要求
正確安裝和使用奶瓶時,在自然光下目測,容量刻度應清晰可見,奶瓶內流體食物的液面應清晰可辨。
注:金屬奶瓶不適用本要求。
奶嘴或飲用部件要求
測試模板通過要求
將圖6所示的測試模板A用夾具固定好,使槽的軸線基本垂直并使槽的上下開口處暢通無阻。 調整被測試的試樣,使其以最有可能進入并穿過測試模板內槽的方位將試樣放入槽內,使作用在試樣上的力僅是它本身的重力。
觀察試樣任何部分是否穿過測試模板的孔的全部深度。 用圖6所示的測試模板B重復上述測試程序。
在上述測試時,奶瓶的部件(包括奶嘴或飲用部件)不應突出于測試模板 A/模板B的底部。
若奶嘴或飲用部件突出于測試模板 A/模板B的底部,則均應符合奶嘴或飲用部件其他要求。
若奶瓶的部件(不包括奶嘴或飲用部件)突出于測試模板A/模板B的底部,則應符合安全保持力要求。
奶嘴或飲用部件其他要求
長度要求
按使用說明要求裝配奶嘴或飲用部件,用精度為0.02mm的量具測量試樣頂端到鎖緊環的長度。如果沒有鎖緊環,則測量試樣頂端到奶瓶瓶身瓶口處的長度。奶嘴或飲用部件長度應小于或等于100mm。
安全保持力要求
安全保持力測試的目的是檢測奶瓶的部件(包括奶嘴或飲用部件)在正常使用時的安全性。因奶瓶是由多部件構成一體使用的,因此奶瓶的部件(包括奶嘴或飲用部件)應按使用說明組裝一起進行安全保持力測試。
按產品使用說明要求正確組裝試樣,用(1.75±0.25)N·m的力矩安裝鎖緊環。
如圖7,固定試樣,并應使試樣的奶瓶瓶身軸線與主軸成45°角。
選用合適的夾具,夾住測試部件距離頂端(10±2)mm的位置。
施加一個與試樣軸線成45°角、大小為(5±2)N的拉力,檢查試樣。然后方向不變,以(200±5)mm/min 的速度將拉力增至(60±5)N,并保持(10±0.5)s時間。目測試樣。
圖7中的 A為施力方向。測試時,夾具應無損傷地夾住試樣,避免試樣夾住處破損影響測試結果, 如發生這種夾住處破損,則測試結果無效。
經上述測試后,奶瓶的部件(包括奶嘴或飲用部件)不應斷裂、破裂或從奶瓶瓶身上分離。
柔性測試要求
使用拋光鋼板施力于奶嘴或飲用部的末端,并測量奶嘴或飲用部件的彎曲點位置。
按產品使用說明要求將試樣正確組裝,再用合適的夾具固定試樣。
試樣的主軸與拋光鋼板垂直(見圖8)。在試驗開始時,奶嘴或飲用部件允許偏離主軸最大為5°。
以(10±2)mm/min的速度施加(10±1)N的力到100mm×100mm 的拋光鋼板上。測量從鎖緊環到奶嘴或飲用部件彎曲點的距離。如果沒有鎖緊環,則測量奶瓶瓶身瓶口到奶嘴或飲用部件彎曲點的距離。
經上述測試后,鎖緊環(沒有鎖緊環,則奶瓶瓶身瓶口)到奶嘴或飲用部件彎曲點的距
離小于40mm。
整體跌落性能要求
常溫常壓下,在試樣中注入標稱容量的室溫水,按產品使用說明要求正確組裝試樣,用(1.75±0.25)N·m 的力矩安裝試樣的鎖緊環,在距離試驗臺撞擊面上方(120±5)cm 的高處,以隨機方向自由落體、跌落在撞擊面上。
撞擊面應由厚度3mm的乙烯基聚合物片材組成,乙烯基聚合物片材放置在至少64mm厚度的混凝土上,該表面應達到邵爾硬度D(80±10),面積至少為0.3m2。
每次跌落,讓試樣自行靜止。連續三次跌落后目測試樣。
取三個試樣進行測試,三個全部合格判本項目合格,否則判本項目不合格。
經上述測試后,奶瓶瓶身、奶嘴(或飲用部件)和鎖緊環不應分離,且不應有可見開裂和破裂。玻璃材質奶瓶、陶瓷材質奶瓶不適用本要求,但應設安全警示。
嬰幼兒用奶瓶驗貨附加要求
塑料奶瓶瓶身的抗壓變形性能要求
用精度為0.1N的測力儀測量施加的力;用精度為0.02mm的量具測量試樣的外徑。 測試點選擇試樣的中部和最大外徑處。如果試樣是異形的,應分別進行測試最大外徑方向和最大外徑方向的垂直方向直徑變化率,測試示意圖見圖9。
用壓具對試樣測試點施加20N的力,測量加壓后外徑尺寸,試樣直徑變化率按式(4)計算。
式中:
ΔD?———奶瓶瓶身的直徑變化率,%;
D1?———試驗前試樣外徑尺寸,單位為毫米(mm);
D2?———加壓20N后試樣外徑尺寸,單位為毫米(mm)。
?取上述測試結果的最大值作為該奶瓶瓶身的直徑變化率。
取三個試樣進行測試,最終結果取三個試樣測試結果的平均值。
注:如果測試點有棱角或加強筋,應避開。
經上述測試后,塑料奶瓶瓶身沿受壓方向的直徑變化率應小于或等于10%。
如產品申明奶瓶瓶身為可壓縮的產品時,不做此項要求,但產品應設安全警示。
玻璃奶瓶瓶身要求
耐熱沖擊性能要求
玻璃奶瓶瓶身耐熱沖擊性能應符合表2要求。
耐水性要求
玻璃奶瓶瓶身的耐水性應符合表3要求。
內應力要求
玻璃奶瓶瓶底表觀應力應小于或等于4級。
機械沖擊強度要求
玻璃奶瓶瓶身的抗機械沖擊強度應大于或等于0.10J,沖擊8個樣品允許破裂數
小于或等于1個。 注:整個外表面采用其他材料完全封閉的玻璃奶瓶不要求。
附注:
所有測試前,試樣應完全浸沒于水中加熱至沸騰,并保持10min(試樣不應與沸水容器的內壁接觸),然后取出并按照按 GB/T2918規定的標準環境,在溫度(23±2)℃、相對濕度(50±5)%的環境中進行狀態調節,進行狀態調節時間不少于40h。直到進行測試前,樣品都應放置在該環境中。測試可不在該標準環境條件下進行。
?注:沸水處理,適用于除外觀外的測試項目。
嬰幼兒用奶瓶驗貨出廠檢驗要求
出廠檢驗組批
同一原料、規格、配方、工藝的數量不超過5萬只的產品為一批,如果7d的產量不足5萬只,則以7d的產量為一批。
檢驗項目
出廠檢驗的檢驗項目為外觀、印刷圖案油墨附著力、容量偏差、奶瓶部件配合。
抽樣與判定
外觀
外觀出廠檢驗的抽樣與判定按 GB/T2828.1規定進行,采用正常檢驗二次抽樣方案,取一般檢驗水平Ⅱ,接收質量限(AQL)為6.5。抽樣方案見表4。
印刷圖案油墨附著力、容量偏差、奶瓶部件配合
印刷圖案油墨附著力、容量偏差、奶瓶部件配合的出廠檢驗采取隨機抽樣方法,在每批中抽取足夠試驗用的試樣。
若有不合格項目,應在原批中抽取雙倍樣品分別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復檢結果合格則判該項合格,否則判該項不合格。
合格批的判定
出廠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則判定該批合格。
嬰幼兒用奶瓶驗貨標識要求
基本原則
產品標識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a) 銷售的產品應提供使用說明。使用說明應真實說明產品的使用效果,不應用來彌補產品設計上的缺陷。
b) 使用說明應按單件產品或最小銷售單位提供。
c) 使用說明應使用規范的中文。
d) 如包含其他語言,同一段落中相同敘述內容應不大于中文字體。
e) 使用說明應清晰易讀,句型簡短,結構簡單,使用常用詞語。
f) 對使用中可能造成傷害的奶瓶,應有安全警示及警示說明。
g) 使用說明中“危險”“警示”“注意”等安全警示的字體應不小于四號黑體字,警示內容的字體應不小于五號黑體字。
購買信息
在產品上或產品銷售包裝上應標注如下購買信息:
a) 產品名稱;
b) 產品型號;
c) 執行標準編號;
d) 生產日期或生產批次號;
e) 產品保存期限;
f) 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對進口產品,應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以及代理商或者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g) 附加信息(對含有奶嘴和飲用配件的產品,則應給出產品的適用人群、奶嘴有關孔徑大小或使用奶嘴的類型等信息)。
產品材質標識
嬰幼兒用奶瓶和奶嘴應按部件標識材質,可標識在產品上或產品的銷售包裝上或使用說明上。
使用說明
使用說明可標注在產品上或產品的銷售包裝上或使用說明物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 產品的安全使用信息。
b) 不適用的、有可能會導致產品損壞的常見加熱方法。
c) 對可重復使用的產品,應提供以下附加信息:
———至少一種的清潔方法;
———注明“請在第一次使用前清潔本產品”;
———不適用的、可能會導致產品損壞的常見清潔、儲存和使用方法。
d) 對于帶奶嘴的產品,應包含以下內容:
———每次使用前先檢查、并向各方向拉伸奶嘴,一旦出現破損或缺陷應立即丟棄;
———不要將奶嘴置于陽光直射處、直接置于熱源處或長期置于消毒劑中,這將導致奶嘴老化;
———為保證衛生,首次使用前在沸水中消毒5min,煮沸消毒時水量應足夠,避免產品因長時間接觸到溫度較高的鍋底或鍋沿而導致變形;
———每次使用前進行清潔或消毒。
安全警示
安全警示應標注在產品上或產品的銷售包裝上或使用說明上。安全警示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于
下列內容。
應包含以下類似警示內容:
“為了您孩子的安全與健康
警告!
應在成人監護下使用本產品;
不應將奶嘴作為安撫奶嘴使用;
長期吸吮將會導致齲病;
喂食前應檢查食物的溫度。”
如適用下列給出的情形,應包含以下類似警告內容:
a) 對于玻璃奶瓶 : “玻璃易碎。”
b) 對于鈉鈣玻璃奶瓶: “本產品含有鈉鈣玻璃材質的部件。” “應特別注意:鈉鈣玻璃奶瓶瓶身在消毒及使用時,急冷急熱溫差不可超過45℃,否則容易發
生爆裂現象。”
c) 對于含有吸管的產品: “吸管不適合6個月以下嬰兒使用。”
d) 對于含有密封墊片、保護蓋、導管、吸管盤等部件的產品: “保持所有不使用的部件放在兒童可觸及范圍之外,使兒童不能接觸,以免被兒童入口誤吞或發生其他危險的意外。不應將奶瓶及奶瓶任何部件作為玩具使用。”
e) 對于含有重力球的產品: “保持重力球放在兒童可觸及范圍之外,使兒童不能接觸,以免被兒童入口誤吞或發生其他危險的意外。不應將重力球作為玩具使用。”
f) 對于含有通孔針的產品: “保持通孔針放在兒童可觸及范圍之外,使兒童不能接觸,以免被兒童入口誤吞或發生其他危
險的意外。不應將通孔針作為玩具使用。”
g) 對于一次性使用產品: “一次性使用產品。”
h) 對于申明奶瓶瓶身可壓縮的產品: “奶瓶瓶身易被壓縮。當奶瓶瓶身被壓縮時,奶瓶內流體食品會從出奶孔中噴射而出。”
i) 對于含有天然橡膠的產品: “本產品含有天然橡膠,可能會引起過敏反應。”
對于可使用微波預熱食物的產品,應包含以下類似內容:
“當使用微波加熱時應格外小心,經常攪動食品確保受熱均勻,喂食前請檢查食物溫度。”
標識的形式
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種形式或其任意的組合:
a) 壓印、印刷、粘貼在產品上;
b) 印刷在產品的銷售包裝上;
c) 懸掛在產品上的標簽、標牌;
d) 隨產品提供的使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