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REACH法規
歐盟REACH法規機電、玩具、塑膠、鞋類、電子、五金、包裝、紡織服裝、汽車配件、電器等產品中所含有化學物質做了嚴格規定,確保產品滿足歐盟REACH法規測試要求,是贏得歐盟市場關鍵。
REACH 法規要點
概述:REACH 是 2006 年 12 月 18 日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正式共同通過的《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制度》法規((EC)No.1907/2006)的英文詞頭的組合縮寫。其中,R(Registration 注冊)、E(Evaluation 評估)、A (Authori sation 許可)、CH(Chemicals 化學品)。
生效日期:REACH 法規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涉及法規的第 II、III、V、VI、VII、XI 和 XII 篇(分別涉及注冊、數據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試驗、下游用戶、評估、許可、分類與標簽目錄、信息等主題)與第 128 條(涉及歐盟內部各成員國的規定)和 136 條(有關現有物質的過渡措施)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第 135 條(涉及通告物質的過渡措施)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法規第 VIII 篇和附錄 XVII(兩項都涉及限制的規定)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
REACH 法規的理念及原則
EACH 法規強調貫徹實行一下三個理念和原則:
-預防原則:即在對某種化學物質的特性和將產生的風險不了解的情況下,該物質被認為是有害的。有可能對人的安全與健康、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以及環境帶來風險,因此要做實驗研究和風險分析,取得證明該物質無害時,該物質才被認為是安全的。
-謹慎責任:化學物質本身或作為配制品或物品的成分的化學物質,其制造商、進口商和下游用戶在制造、進口或使用該化學物質(或投入市場)時,應保證在合理可預見情況下,不得危害人類健康或環境。應盡一切努力預防、限制或彌補這種影響,對其風險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
-舉證倒置原則:REACH 法規改變了現行制度中由政府舉證為由產業部門舉證,不僅化學物質的制造商或進口商,而且整個供應鏈中的所有參與者都有責任來保證安全使用化學物質。
REACH 法規涵蓋范圍
REACH 法規涵蓋了在歐盟制造、進口或投入市場的全部化學物質,既包括化學物質本身、配制品中的物質,也包括物品中所含的化學物質,范圍很廣。
法規對三類產品的定義如下:
(1)化學物質(Substance)定義為自然存在的或人工制造的化學元素和它的化合物。包括加工過程中為保持其穩定性而使用的添加劑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雜質,但不包括任何一種在不影響其穩定性或改變其成分的情況下就可被分離的溶劑。金屬也屬化學物質。
(2)配制品(Preparation)是指所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化學物質的溶液或混合物。合金被歸類為配制品。
(3)物品(Article)是指由一種或多種物質和(或)配制品組成的物體。在生產過程中,它被賦予了特定的形狀、外觀或設計,比它的化學成分有更多的最終功能。例如紡織品、汽車、電子芯片、輪胎、膠鞋、不干膠貼、玩具、PVC洗澡墊、記號筆等等。
REACH 法規不適用的范圍及可豁免注冊有哪些規定?
(1)現有其他法規已經覆蓋另有規范的化學品(例如:放射性物質、農藥、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動物營養素、醫藥及植入或直接與人體接觸的醫療器械、獸藥、化妝品、調味料等)不適用本法規。
(2)每個制造商或進口商年產量或進口量在 1 t 以下(小于 1 t/a)的化學物質,或配制品、物品中所含化學物質的數量在 1 t/a 以下的均可豁免。
(3)現行普遍認為低風險而無需注冊的物質,如:水、空氣、氫氣、氧氣、氮氣、惰性氣體或紙漿等。
(4)未經化學改性處理的自然存在的物質,如礦物質、礦石、精礦、水泥熟料、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壓縮天然氣、原油、煤等,無需注冊。
(5)受海關監管的物質。
(6)廢物(如指令 2006/12/EC 的規定)
(7)由其他行為者再進口與自歐盟出口的已注冊的同一物質,可不再注冊,但需要提供是同一物質的依據和證明。再進口者被視為下游用戶。
(8)在歐盟內回收再生所得與已注冊的物質相同的物質,可豁免注冊,但需要提供是相同物質的依據和證明。
(9)歐盟成員國可以對國防需要的物質豁免注冊。
(10)聚合物在尚未建立起實用、省錢的鑒別聚合物危害性的科學技術基準之前,可全部豁免。但在聚合物中尚未注冊的單體和其他物質,含量超過 2%并且每年總量超過 1 t/a 的則要求注冊。
(11)僅用于產品或過程科研開發的化學物質,可申請豁免注冊,豁免期限至多 5 年。申請豁免時要向管理局通報規定的信息。在一定條件下可申請延長至多 5 年,對專門用于開發醫藥或獸藥產品的物質,或如果該物質不被投入市場,可申請延長至多 10 年。
(12)中間體:估計有 4 萬種中間體需要注冊。
13)已按 67/548/EEC 指令作了通告的物質,并已列入歐洲新化學物質名錄(ELINCS)中,可視為已注冊,其有關的制造商或進口商無需再重新注冊,但有義務要保持更新注冊數據資料,當數量達到下一個噸級范圍,還應提交相應要求的信息。列入 ELINCS 名錄的該物質的其他制造商或進口商,沒被包括在通告內,他們應按非分階段物質進行注冊。
SVHC 即高關注度物質,英文全稱為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根據歐盟 REACH 法規第 57 條,高關注度物質共有以下幾種:
-第 1 類和第 2 類致癌,致畸和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質,即 CMR1 類和 2 類物質;
-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的物質,即 PBT 物質;
-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的物質,即 vPvB 物質;
-具有內分泌干擾特性,或具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或具高持久性、
物質一旦被加入候選清單即為 SVHC 物質,物質、含物質的配制品以及物品的供應商屆時將履行相應的義務,如傳遞 SDS 或進行 SVHC 通報等。根據 REACH法規第 7 條第 2 款表明:如果物品中含有 SVHC 物質,且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生產商或進口商需根據法規第 7 條第 4 款向 ECHA 進行通報,且通報內容和格式必須符合相關通報要求:
-高關注物質在物品中的含量超過 1 噸/年;
-高關注物質在物品中的質量百分濃度超過 0.1%。
-高關注物質在物品中的含量超過 1 噸/年;
-高關注物質在物品中的質量百分濃度超過 0.1%。
根據規定,符合上述要求的物品企業需要在第 13 批 SVHC 物質發布之日的 6個月內完成物品中相關物質的通報。需要強調的是,如果物質在物品中的用途已經完成注冊或者物質在物品中不會發生暴露的情況,那么通報可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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