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三輪車,電動摩托車驗貨標準(二)
電動三輪車,電動摩托車驗貨需按照相關標準要求進行。測庫是國內專業的第三方驗貨公司,提供電動三輪車驗貨,電動摩托車出口驗貨服務。
電動三輪車,電動摩托車驗貨安全要求
1. 一般要求:
應避免電氣部件所產生的熱量造成燃燒或人員燙傷。
電控調速單元的設計應避免由于非正常操作或無操作而引起的火災或觸電危險
2. 電氣安全要求
-動力蓄電池
動力蓄電池箱應有良好的散熱和通風,同時在結構設計上應保證安裝在電動摩托車上的動力蓄電池產生的有害氣體不會儲存于電動摩托車內部的角落。
動力蓄電池在正常安裝位置條件下,表面不得有電解液滲漏或濺出。動力蓄電池的安裝應保證車輛運行受到振動時,蓄電池不能受到不正常的摩擦或應力。
動力蓄電池、充電系統和動力電路系統應設有保護功能。該功能應能在電動摩托車制造廠規定的過流、欠壓、過充電、過熱與動力蓄電池連接的電路出現短路的情況下,自動斷開與動力蓄電池的連接電路。該功能的響應時間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
-帶電部分的觸電防護
除特殊說明外,標稱電壓不高于36V(d.c.)和12V(a.c.)(rms)的帶電部分本標準不做要求注:使用脈沖電壓時,取10ms以上的最大電壓值為工作電壓,若峰值持續時間均小于10ms時則取其均方根值。
標稱電壓高于36V(dc)和12V(a.c)(rms)的帶電部分應使用絕緣包覆即基本絕緣或加以隔離密封以防止直接接觸。
帶電部分的絕緣材料應能滿足標稱電壓及溫度的要求。帶電部件的絕緣包覆應只能通過毀壞才能被拆除。絕緣油漆、涂料、膠水、瓷釉等類似材料都不應用作絕緣包覆(基本絕緣)。
帶電部分的隔離密封應使用具有適當強度的護板、護蓋、保護架等以防止直接接觸。其中人員乘坐及放置物品的空間的隔離防護裝置不可以在不使用工具或無意識的情況下被打開,拆除;其他不使用工具能夠打開的部位應標示警告符號。
不得含有裸露的導線,接線端,連接單元。車上布線應加以保護,不得接觸毛刺,散熱片等,以免損壞布線絕緣;通過絕緣導線的金屬孔其表面要光滑、圓整且配有套管。
各電氣部件之間的連接導線,不應受到過度的拉力;方向把與車架之間的連接不應因正常轉動而損壞導線的絕緣,同時應有效防止電線與運動部件的接觸。
B級電樂電路中的電纜及電路中的外皮(可以是線纜護管)應用橙色加以區分,外殼里面或遮欄后面的除外。B級電路的絕緣電阻應大于1000Q/V。
對于安裝有車載充電機的電動摩托車,應對其車載充電機的輸入端與電平臺之間進行耐電壓試驗。試驗后,車載充電機的輸入端與電平臺之間的絕緣電阻應符合4.2.2.8的要求。
出現故障的B級電壓電路可采用斷電的方式進行保護。切斷供電的電路應在車輛制造商規定的時間內達到下列要求之一: -交流電路應降到30V(a.c.)(rms)以下,直流電路應降到60V(d.c.)以下:-電路存儲的總能量小于0.2J;-外露可導電部分的觸電保護。
A級電壓外露可導電部分本標準不做要求。外露可導電部件全部連接以維持電位均衡。其連接方式可以為: a)以電線連接;b)經由螺絲與金屬車架連接。
外露可導電部分應滿足下列要求之一: 任何兩個外露可導電部件之間的電阻值不超過0.10:外露可導電部件通過絕緣材料與B級電壓系統進行隔離,且與B級電壓系統之間的絕緣電陽大于20M,試驗電壓為1000V
-電動摩托車與充電電源連接要求
電動摩托車與充電電源進行物理連接時不可通過電動摩托車自身的驅動系統使其移動。充電連接所使用的元件應具有可終止連接以中斷電流,而不會造成任何物體損壞的功能4.2.4.2 固定安裝在電動摩托車上的充電接口在斷開時應至少滿足下述一種要求:一使傳導連接到電網的電路在1s內斷電,電電路應滿足4.2.2.12的要求:-滿足GB/T4208-2017中IPXXB的要求,并能在制造商規定的時間內斷電
-過流保護裝置
若電動摩托車的設計功能在輔助裝置(例如充電器,電力轉換器)損壞時無法控制由電池流往該裝置的電流,則應在電路的任一端設置過流保護裝置。
3. 操作安全要求
-起動
應通過一個鑰匙開關起動電動摩托車,該鑰匙可以采用機械式、數字式、生物識別等各類解鎖方式。
電動摩托車從驅動系統電源切斷狀態到“可行駛模式”,應至少經歷兩次有意識的不同動作
若電動摩托車使用機械解鎖的鑰匙進行起動,驅動系統運轉時或電動摩托車處于“可行駛模式”時,鑰匙應不能被取下
-行駛和停車
電動摩托車應通過GB15365中的“運行準備"符號提示駕駛員電動摩托車可以起步行駛
當駕駛員離開時,如果驅動系統仍處于“可行駛模式”,或只通過一個操作動作就可使電動摩托車處于“可行駛模式”時,則應通過一個明顯的聲學或光學信號提醒駕駛員或自動切換到“不可行駛模式”
當動力蓄電池低電量影響到電動摩托車的行駛,應通過一個明顯的聲或光信號裝置進行提示,且此時的剩余電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a)能夠使電動摩托車通過其自身的驅動系統使其以不低于15km/h的速度行駛至少3km;如果動力蓄電池作為輔助電路的直接電源時,其最小的剩余電量應滿足GB7258規定的照明b)及光信號裝置的發光強度。
如果電動摩托車裝有為保護REESS(可充電儲能系統)或驅動系統而啟動的功率限制裝置,當功率的限制或降低達到設定值以下時,應通過一個明顯的信號通知摩托車使用者。
僅當電動摩托車速度為0時,才能切換其驅動方向。
4. 標志和警示語要求
-動力蓄電池及容易接觸的B級電壓部件的防護罩應在易見的位置標注規定的標志,標志應清晰牢固。
-動力蓄電池上應清晰可見地注明其化學類型、標稱電壓、額定容量,以便識別
-分體式動力蓄電池充電器應標明“謹防雨淋!”的警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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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電動三輪車出口驗貨技術要求標準(二),包括電動三輪車驗貨安全要求標準,外觀要求標準及基本要求查看:電動三輪車,電動摩托車驗貨標準(一),更多電動三輪車驗貨聯系測庫驗貨公司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