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驗貨| 玩具檢驗基本安全規范
玩具驗貨及玩具安全檢驗標準是什么?玩具檢驗的標準有哪些?玩具檢驗安全規范保證玩具產品質量,最大可能地保護兒童的生命和健康,維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利投放市場的玩具在其可預見的正常使用期限內,應當符合的標準要求。
玩具安全的目的是兒童在正常使用或可預見的合理濫用下,最大程度地避免因玩具自身的某些缺陷給兒童造成傷害。這些缺陷可能來自設計、制造工藝或制造材料。
這些傷害可能有:
a) 中毒(毒性)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傷害;
b) 燒傷和燙傷;
c) 窒息,勒死;
d) 咽下或吸入異物;
e) 跌倒;
f) 電擊;
g) 溺水;
h) 其他機械傷害,包括切傷、撕裂、擦傷、眼傷、頭傷和聽覺傷害。
玩具檢驗基本安全要求包括機械和物理性能、易燃性能,化學性能、電氣性能等。
一、玩具檢驗安全標準-機械和物理性能
1. 玩具、玩具部件及固定玩具的緊固部件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適用時,應有足夠的穩定性以承受使用中可能受到的應力,以防止玩具因破裂、變形而引起傷害危險。
2. 玩具上可觸及邊緣,突出物,繩索,電線和緊固件的設計和制造,應保證盡可能減少與其接觸時產生傷害危險。
3. 玩具的設計和結構應避免玩具部件的活動對人體產生危險,或將此危險減少到最低程度4. 玩具在應確保:
- a) 玩具及其部件不應存在任何絞扼窒息的危險;
- b) 玩具及其部件不應存在堵塞口鼻腔外部呼吸道、隔絕空氣流通而導致的窒息危險;
- c) 玩具及其部件的尺寸應不得由于楔人口腔咽喉或堵塞下呼吸道人口、隔絕空氣流通而導致窒息危險;
- d) 明確預定供 3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玩具部件及其可拆卸部件的尺寸不應能被兒童吞咽或吸人;
- e) 玩具包裝不應存在任何勒死或因堵塞口鼻腔外部呼吸道而導致的窒息危險;
- f) 食物中或與食物混在一起的玩具應單獨包裝,且其包裝的尺寸應避免被兒童吞咽或吸人:
- g) 禁止牢固附著于食品、且須先吃掉該食品方可直接接觸到的玩具,其他直接附著于食品上的玩具的部件應滿足 c)和 d)的要求。
5. 水上玩具的設計和制造應盡量考慮按照玩具的推薦使用方法,盡可能減少玩具失去浮力和兒童失去支撐的危險。
6. 對于進入其內部且進人后對進人者構成封閉空間的玩具,應配備使進人者能容易從里面開啟的出口。
7. 對于能令使用者移動的玩具,其設計和制造應確保應盡可能配備適用于這類玩具且與玩具動能相匹配的制動系統,該系統應便于使用者操作,且不應對使用者或第三方造成彈出或人身傷害。電力驅動的乘騎玩具最大設計速度應予以限制,以便將傷害風險降到最低程度。8. 彈射玩具的形式和結構以及玩具依此設計目的發射的彈射物所具有的動能,應考慮到該玩具的特性,不得對使用者或第三者造成人身傷害。
9. 玩具應確保:
- a) 玩具的任何可觸及表面的最高溫度和最低溫度均不應造成傷害;
- b) 玩具內含有的液體和氣體所達到的溫度或壓力,應不致于導致其從玩具中溢/逸出(除因玩具)的正常功能所必需)而造成灼傷、燙傷或其他人身傷害。
10. 聲響玩具確保其發出的最大脈沖噪聲和連續噪聲不應損害兒童聽力。
11. 活動玩具應盡可能減少其對身體部位的擠壓和限制、或令衣服受到牽絆,以及跌倒、沖擊和溺水等危險。
12. 類似仿真武器玩具在設計和制造時應確保:
- a) 不應被公安部《仿真槍認定標準》認定為仿真槍。
- b) 彈射玩具不得以火藥作為發射能源。
- c) 彈簧式長槍、手槍、弓弩、射豆槍等彈射玩具的槍機組件和彈射物不得用金屬和足以對人體造成傷害的材料制造。
- d) 槍管、槍口、槍匣等主要部位要有兩種以上的鮮艷顏色明顯區別,外觀顏色不得以黑,灰黑和仿金屬涂層。鮮艷顏色面積要占總面積的二分之一以上。
- e) 外形尺寸比例和結構應與制式槍支要有較大差異。
二、玩具檢驗安全標準-易燃性能
1. 玩具在兒童所處的環境中不得構成危險的燃燒因素。玩具組成材料應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
a) 如果直接暴露于火焰、火花或其他潛在火源時,材料不應燃燒;
b) 不應續燃(離火即滅);
c) 如果被點燃,火焰蔓延速度應緩慢;
d) 不考慮玩具的化學成分,玩具的設計應能從結構上延緩燃燒過程。
2. 玩具因功能所需而含有國家規定的危險物質或制劑,特別是化學實驗、模型組件、塑料/陶瓷模壓、上釉、照相或類似活動所用的材料和裝置,不得含有因其揮發性不燃成分失去后而變為易燃的物質。
3. 除玩具火藥帽外,玩具本身不得為爆炸物,或含有對兒童本身或第三方造成傷害的易爆物質或成分。
4. 玩具,特別是化學游戲玩具,不得含有下列物質:
a) 混合時,會因化學反應或加熱而引起爆炸:
b) 當與氧化物混合時會引起爆炸:
c) 含有在空氣中易燃和易于形成易燃或易爆氣體/空氣混合物的揮發性成分
灰黑和仿金屬涂層。鮮艷顏色面積要占總面積的二分之一以上。
e) 外形尺寸比例和結構應與制式槍支要有較大差異。
三、玩具檢驗安全標準-化學性能
1. 玩具產品在正常使用及經濫用試驗后所暴露的化學物質,不應給人體的健康帶來負面影響。
2. 玩具產品所使用的材料應符合國家在某些領域產品或禁用危險物的法律規定。
3. 供特定年齡組的玩具產品中的材料和部件中可遷移元素(銻、砷、鋇、鎘、鉻、鉛、汞和硒)不應超過表1中的最大允許限量要求。
4. 玩具產品在考慮可能的接觸途徑時應包括吞咽、舔舐、吮吸、長時間與皮膚接觸等途徑,玩具產品在正常使用或可預見的合理濫用測試后兒童不能通過上述所列接觸途徑接觸的玩具材料和部件應免除 5.3.3 的要求。
5. 玩具化妝品除符合化妝品有關規定外,其可遷移元素應符合表1中有關指畫顏料的最大允許限量要求。
6. 玩縣產品中的液體應避免兒童接觸及吞食;如果可能被接觸或吞食,則應是安全的。
7. 玩具產品應使用安全的塑料添加劑。可觸及的玩具材料和部件中塑化材料的6種增塑劑(DBPBBP、DEHP、DNOP、DINP、DIDP)的含量不得超過表2規定的限量要求。
四、玩具檢驗安全標準-電氣性能
1. 玩具的供電額定電壓不應超過 24 V直流(DC)或等效交流(AC)電,且玩具的任何可觸及部件間的電壓差不應超過24 V直流或等效交流電。玩具內部任何兩個導體間的電壓差不應超過24V直流電或等效交流電,除非產品能保證即使在破損情況時,不應導致有害的電擊或任何風險。
2. 玩具部件如果可連接到或可能接觸到會導致電擊的電源,該部件應與其電線或導電體一起進行適當地絕緣和機械保護,以防止發生電擊等風險。
3. 電玩具的設計和制造應確保所有直接可觸及的表面能達到的最大溫升不應導致使用者被灼傷。
4. 在可預見的故障條件下,玩具應提供保護以防止可能由供電電源引起的電危險。
5. 電玩具應提供充分的火災防護。
6. 玩具的電源變壓器、電池充電器、適配器不認為是玩具整體的必要組成部分,但應符合國家相關電氣安全標準的要求。
7. 帶有電子控制系統的玩具的設計和制造應確保:在正常使用條件和由于系統本身失效或外部因素導致電子系統開始發生故障或失效時,玩具均應是安全的。
以上是玩具檢驗基本安全標準規范要求,包括玩具檢驗完全標準機械物理性能,物理性能,化學性能,電器性能等標準。更多玩具驗貨及玩具檢驗安全標準,聯系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