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 起重機檢驗標準與方法
起重機檢驗標準規范:
GB/T 5905.1-2023 起重機 檢驗與試驗規范 第1部分:通則
GB/T 17908-1999 起重機和起重機械 技術性能和驗收文件
起重機檢驗抽樣方法
對于批量生產的起重機,用于檢驗和試驗的起重機樣機數量應由制造商/供方和需方相互協商解決。
起重機檢驗儀器儀表
-起重機檢驗與試驗時,應選取適當準確度和量程的儀器儀表;
-所需儀器儀表應檢定/校準合格,且在檢定/校準有效期內。
起重機檢驗標準與方法
起重機檢驗分類4類檢驗:目測檢查;參數測量與性能驗證;載荷試驗;噪聲測試(必要時)。
1. 起重機檢驗目測檢查
目測檢查-根據起重機類型檢查包括所有重要部件的規格和/或狀態是否符合要求:
-電氣、液壓和氣動設備;
-起重機各機構、重要金屬結構及其連接件;
-梯子、通道、司機室、平臺;控制裝置、照明和信號、風速測量裝置;所有安全防護裝置;
-卷筒、制動器、減速器及其支撐結構、緊固件 ;鋼絲繩或其他索具及其連接件、緊固件;
-滑輪組及其銷軸、緊固件的連接件:
-吊鉤或其他起重吊具及其連接件、緊固件;
-安全標志和危險圖示;
-信息標牌。
目測檢查-驗收文件和有關技術文件檢查:
-起重機的基本技術參數及各種額定值,必須列出與該臺起重機預定用途相一致的工況及主要參數。
-起重機及其組件的基本資料和技術性能以及驗收文件。
-起重機銷售商和制造商雙方的信息、設備的基本數據、環境和工作場地特點及其他基本信息
-有關技術性能必須按照外形尺寸、工作布置、起重機質量和其他有關參數詳細給出起重機及其組件的技術性能。
-起重機及其組件在實際工況中的技術數據記錄,在驗收之前的最終試驗中必須有一位稱職人員在場并經其確認。
2. 參數測量與性能驗證
起重機進行參數測量與性能驗證時應根據起重機類型,測量或驗證不限于以下規定的參數和性能:
-起重機質量(必要時):
-回轉軸線至傾覆線的距離;
-起升高度/下降深度:
-吊鉤極限位置;
-軌道公差、跨度、軌距、基距;
-最大與最小幅度;
-懸臂有效伸距;
-起升/下降速度:
-大車和小車運行速度;
-回轉速度;
-變幅(俯仰)時間;
-臂架伸縮時間;
-安全距離;
-工作循環時間(必要時)
-限制器、指示器和安全裝置的功能;
-驅動裝置的性能,例如在試驗載荷狀態下電動機的電流;
-重要煤縫質量(必要時)。
3. 起重機檢驗載荷試驗
起重機載荷試驗包括以下內容:空載試驗;額載試驗;靜載試驗;動載試驗;穩定性試驗。
-空載試驗
在實施加載試驗前,應進行空載試驗。目的是檢驗起重機各機構及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是否正常,確保加載試驗安全。
在空載條件下,分別運行起重機各機構,做正、反方向運轉,累計時間不少于5 min。試驗過程中,各機構和控制系統應運行正常、無任何卡阻等異常現象。起重機限制器、指示器、緩沖器、制動器等安全裝置的性能應正常可靠。
根據起重機類型和工作需要,測量或驗證規定的參數和性能。
-額載試驗
額載試驗目的是通過額定載荷試驗檢驗起重機的相關性能指標。在產品標準規定的工況條件下,起吊額定起升載荷,作起重機各機構的運行動作試驗,每種動作不應少于 3 次。試驗過程中,各工作機構應動作平穩、運行正常,能實現規定的功能和動作,無異常震動、沖擊過熱、異常噪聲等現象。起重機限位裝置、緩沖器、制動器等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應正常可靠。操縱機構、控制系統、聯鎖、互鎖裝置應動作可靠、準確,饋電裝置應工作正常。液壓(氣動)系統應無滲漏現象,潤滑系統應工作正常。
根據起重機類型和工作需要測量或驗證規定的參數和性能。
-靜載試驗
靜載試驗目的是檢驗起重機以及各結構件的承載能力。試驗時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使起重機處于主要部件承受最大起升載荷、最大彎矩和/或最大軸向力的位置和狀態。試驗載荷應逐漸加載,起升至離地面 100 mm~200 mm 處,懸空時間不應少于10 min,更高值由訂貨合同等規定。
如果一次靜載試驗不能使起重機的每一個主要部件都能承受最大彎矩和/或最大軸向力,應在各不利位置起吊相應載荷進行靜載試驗。
如果訂貨合同等中沒有更高值要求,所有起重機的試驗載荷都應為 1.25P;其中 P 定義為:a) 對于流動式起重機,為額定起重量(起升機構上載荷的質量,包括有效起重量和吊鉤滑輪組的
質量);b) 對于其他類型的起重機,為制造商規定的最大起重量。6.4.4.3 試驗時,如有永久變形,應從頭再作試驗,但總共不超過三次,不應再有永久變形。試驗后,如果未見到裂紋、油漆剝落或對起重機的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連接處也沒有出現松動或損壞,則認為該項試驗的結果合格。
-動載試驗
動載試驗目的是檢驗起重機各機構和制動器的性能。起重機的各機構應分別進行 1.1P 的動載試驗,如果在起重機規范中有規定時,應作聯合動作試驗,試驗應在各機構承受最大載荷的位置和狀態下進行。試驗應包括對各機構在其整個運動范圍內作反復起動和制動,還應包括對懸掛著的試驗載荷作空中起動和制動,此時試驗載荷不應發生不受控制的運動。如果用戶要求時,除起升機構外,起重機的各機構可按制造商規定的低速進行 1.25P 的載荷試驗。
試驗過程中,起重機應按操作手冊的規定進行控制,且應把加速度、減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機正常工作的范圍內。
如果各部件能完成其功能試驗,并在隨后進行的目測檢查中未發現機構或結構部件有損壞,目連接處也沒有松動或損壞,則認為該項試驗的結果合格。
-穩定性試驗
穩定性目的是檢驗起重機抵抗傾覆力矩的能力。穩定性試驗應在規定工作區域內穩定性最不利的位置或狀態下進行。試驗載荷應逐漸加載,起升至離地面 100 mm~200 mm 處,懸空時間不應少于5 min。
4. 噪聲測試
噪聲測試應根據起重機特點,選擇產生噪聲最大的運行速度、起升載荷和工作循環等工況下測量。如果測量值的差值至少有2個值不大于1 dB時,則試驗結束。否則,應繼續進行測量,直至測量值的差值滿足至少有2個值不大于1 dB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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